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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外遇與性的關係如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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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說:世界上只要有男人、女人,情色問題永遠存在。古往今來,凡有男女的地方,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男女之情、風流韻事。儘管許多愛情顧問、婚姻專家著書 立說,講什麼「但願人長久,千里共蟬娟」;講什麼「兩情若是久長時,又豈在朝朝暮暮」;講什麼「精神和心靈的溝通才是愛情的內涵」;講什麼「愛情的本質是 奉獻」 ...... 。
可是,性愛終究是性愛,而難以被其他的愛所取代? 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,外遇就難以禁絕。儘管「通姦除罪化」的呼聲響徹雲霄,即使法律將通姦除罪化,婚外情的問題仍然存在,困擾著世間男女。 法律上責難外遇的重點,在於婚外性行為,而不及於「精神外遇」,所謂「無性外遇」,雖然它對婚姻的殺傷力並不遜於「性外遇」,但是並非刑罰的客體,道德層 面的責難居多。
然而,大部分的外遇與性愛,經常是相互為伴,甚至合而為一。說穿了,大部分的外遇,其實就是婚外男女性愛的代名詞。然而除了性愛之外,外遇經常還纏雜了情感、金錢的成分,否則怎會如此糾結難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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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訂了婚可以不結嗎?不結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嗎?
A
婚約俗稱為「訂婚」,婚約的內容是: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所產生。訂了婚,並不會發生身分關係的改變,也不得強迫履行。法律並未要求婚約必須訂定書面約定。婚約之要件有:雙方當事人合意,其須滿法定年齡(男滿17歲,女滿15歲),而未成年人(未滿20歲)訂立婚約應得法律代理人同意。
民法在當初立法規定婚約,並沒有訂立得相當完整,因此許多其他要件比照民法對結婚的規定,並且訂立婚約並不會發生任何結婚的效果,故即使訂婚後也無法享有與結婚一樣的權利及義務。
一旦訂了婚約,如果有一方不想結,對方有法定事由時可以主張解除婚約,但必須符合民法第976條第一項的規定,「婚約當事人之一方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解除婚約:
一、婚約訂定後,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。
二、故違結婚期約者。
三、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。
四、有重大不治之病者。
五、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。
六、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。
七、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。
八、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。
九、有其他重大事由者。」
而依民法第977條,依前面所說的情形解除婚約時,「無過失之一方」,得向「有過失之他方」,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。並且,也還可以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。但婚約之一方,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,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,要應負賠償之責。且在受害人並無過失時,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損害。無論基於解除婚約或違約,由此所生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,都不可以讓與或繼承,除非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才不在此限。
另外依民法第979-1,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,在婚約無效、解除或撤銷時,當事人之一方,得請求他返還贈與物。
所以一旦訂了婚可以不想結婚,因為婚約不能提告強迫履行。但不想結婚會有前述相關損害賠償及禮物返還等問題,相對於勉強結婚,不論作了哪個決定,都請多衡量後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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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通關於結婚證人的迷思
A
結婚證人很重要,別以為只是蓋一蓋章就好!
《聯合報》報導,雙方交往5年後,張在前年提出「愛老婆的一百條守則」,答應疼愛老婆並遵守「老婆有錯了也不許說」、「要哄她開心」等諾言,求婚成功,但未提親或宴客,僅由公婆在結婚證書上蓋章當證人,兩人再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;婚後,張在北部工作、洪女於彰化某國小任職,分隔兩地,就算洪調職到新北市,兩人仍分居。洪今年控訴,張結婚登記時是「自行拿父母的印章用印」,此段婚姻關係無效力。
張母證稱,兒子拿結婚證書回家,請她與丈夫當證人,因為他們交往很久,結婚是年輕人自己的事,她當初蓋章時,確實沒打電話向媳婦確認是否要結婚。家事法庭判定,當事人雖有登記結婚,但證人均未與洪聯絡,未確認她是否有結婚意願,僅憑過去印象就蓋章,因此判婚姻無效,本案仍可上訴。(即時新聞中心/綜合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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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認識「夫妻財產制」
A
一對夫妻甜甜蜜蜜結婚時,為了共同經營家庭生活,你濃我濃,不分你我,然而一旦感情出現裂痕時,不論是房子、車子…等皆開始一一清算。關於夫妻雙方婚前所累積的財產,離婚後要不要跟配偶平分?夫妻在婚姻中所累積的債務,要不要代為償還?…等相關問題在民法中都有賴「夫妻財產制」加以規範和保障。
至於夫妻間想選擇何種「夫妻財產制」,就像你走進速食店一般,你可以選擇點A套餐、B套餐或C套餐,唯一不同的是,點A、B或C套餐不是自己決定就好,而是要和伴侶兩人共同決定。A、B或C套餐的內容各有不同,但無好壞之分,端看是不是符合你們兩人的需求。
與伴侶討論選擇何種財產制,比討論到哪家店拍婚紗照要來的重要,拍婚紗可能一、二天就結束了,但決定何種財產制卻可能影響你未來的生活。如果你願意花時間比較各家婚紗店,那麼更應該花時間和伴侶討論該選擇何種「夫妻財產制」?瞭解「夫妻財產制」的種類與內容為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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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我有必要向另一半報告我的財產狀況嗎?
A
如果夫妻雙方採用法定財產制,夫妻各自對其財產,具所有、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之權,因此基於促使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、重視夫妻共同生活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,並避免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,對雙方財產狀況之瞭解仍有必要,故民法進一步規定:「夫妻就其婚後財產,互負報告之義務」。
故如果夫妻一方請求他方報告,但另一半拒絕時,依法可向法院起訴,請求他方報告,如另一半仍不履行時,可請求執行,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,可處以怠金。故配偶間,應留意互負報告婚後財產狀況之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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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什麼是「協議離婚」?
A
當今流行一句話,「結婚是一件喜事,但不一定是好事」,意指兩人結婚固然是值得開心的事,但如果兩人在沒有經濟基礎、身心不夠成熟的狀況下踏入婚姻,對婚姻這個需要每天面對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現實生活,和需要智慧、良好溝通的婚姻來說,就不見得是好事。那能不能換句話說,「離婚不是一件喜事,但可以是一件好事」,離婚固然是一件令人遺憾的事,但若能「好聚好散」,未嘗不是一件好事。雖然要真正落實「好聚好散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,也常落於空談與想像。避免「好聚好散」流於空談的第一步,就是先瞭解你有多少方法可以離開一段不快樂的關係。
「協議離婚」是契約的一種,只要是依照夫妻雙方之合意而消滅婚姻關係,民法並未限定必須具備何種原因始可辦理,只要雙方能夠形成共識,好聚好散即可。